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法定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受理条件 | 收费依据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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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伤登记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1个工作日 | 参保单位不欠缴工伤保险费。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根据相关条文规定 | 1 | | 1.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一楼1-7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449 | 0451-53722367 |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
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 已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因发生撤销、注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需要办理单位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根据相关条文规定 | 1 | | 1.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一楼1-7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449 | 0451-53722367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5 | 根据相关条文规定 | 1 | | 1.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已终止; 3.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1-7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449 | 0451-53722367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6.《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7.《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等级: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 1 | | 1.未参加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提供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一楼1-7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449 | 0451-53722367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无 | 1 | |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一楼1-7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449 | 0451-5372236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2019年8月13日颁布。具体内容: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 1 | 承诺办结实现1工作日。 | 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身份证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携带居民身份证到转入地窗口现场办理。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2019年8月13日颁布。具体内容:第二章 第八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 1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颁布。具体内容:第三条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2019年8月13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县社保机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1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颁布。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具体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25 | 0451-53722367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5 | 15个工作日 | 15 | 15个工作日 | 参保人员发生跨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接收地办理转入业务。参保人员发生跨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单位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9.《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1.单位参保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样本)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55号)要求。 | 1 | |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2.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一楼1-7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449 | 0451-53722367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9.《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等级: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样本)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55号)要求。 | 1 | | 1.单位或个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2.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一楼1-7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449 | 0451-53722367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无 | 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且重复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办理个人退费业务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无 | 1、已参保的个人或单位;2、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3 | 3个工作日 | 1 | 3个工作日 | 1.缴费工资申报名册2.缴费基数承诺书3.申报缴费工资数据包(现场办理需提供)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
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
亲属抚恤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
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
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
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30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30 | 无 | 符合遗属条件的人员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25 | 0451-53722367 |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障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着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20 | 20个工作日 | 1 | 1个工作日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子女(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25 | 0451-53722367 |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
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 批准成立文件与营业执照齐全现场受理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 参保人员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接收地办理转入业务。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
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5 | 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4号) | 1 | 无 |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书》,批准成立、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文件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无 | 参保人员已完成减编、落编、工资审批手续。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无 | 企业为职工办理增员和减员。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劳社厅发[2001]8号(全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入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帐户。
四、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五、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输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八、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1个工作日 | 企业退休职工办理此业务。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85 | 0451-53722367 |
企业工伤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1个工作日 | 批准成立文件与营业执照齐全现场受理;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阿城区金龙路13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企业失业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1 | | 本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漏保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有聘用编制外人员的我省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办理参保登记业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业务受理的范围指按我省黑政办发﹝2016﹞95号文件规定新注册并符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阿城区金龙路13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企业养老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无 | 本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漏保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有聘用编制外人员的我省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办理参保登记业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业务受理的范围指按我省黑政办发﹝2016﹞95号文件规定新注册并符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阿城区金龙路13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企业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 为企业参保职工办理在职断档补费。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承诺即时办结 | 1、已参保的个人或单位;2、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哈尔滨市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 1 | 1个工作日 | 1 | 无 | 1、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财务决算报表、福利待遇发放明细表; 2、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 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4、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金龙路7号 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451-53725695 | 0451-53722367 |